对比|新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全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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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全文对照表

编者按

2024年9月,中国足球协会颁布最新《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新规共8章96条,与2018年颁布的旧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相比,框架与内容均发生了较大变动,故编者将新旧规定进行全文对比,供读者参考。

《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对照表

2018年版(共9章51条)

2024年版(共8章9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人的申请、考试与注册

第三章 其他地区代理人注册、考试、发证

第四章 代理协议和代理费

第五章 代理活动的公开与公布

第六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人的申请、考试与注册

第三章 代理协议和代理费

第四章 代理活动的公开与公布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10条,共10条)

第一章 总则(第1-11条,共11条)

第一条 为规范球员转会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保障球员、足球俱乐部、球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足球代理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保障球员、教练员、俱乐部、足球组织及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等方面及其足球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国际足联章程》以及《国际足联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人,是指收取费用或免费代表球员或俱乐部为达成并签署转会协议或签订工作合同而进行谈判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条 足球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系指经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许可,为球员、教练员、俱乐部、足球组织和会员协会等(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足球相关代理服务,旨在促成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新增

第三条足球交易是指球员在俱乐部或足球组织的聘用、注册或取消注册;俱乐部、足球组织或会员协会聘用教练员;球员从一家俱乐部转会到另一家俱乐部;或个人聘用条款的设定、终止或变更等与足球活动有关的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对代理人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续约,或者介绍两家足球俱乐部签订球员转会协议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条足球代理服务是指为委托人或代表委托人提供足球相关的服务,包括与足球相关的任何谈判、沟通或准备活动,或以达成或试图达成交易为目的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 代理人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代理行为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对球队管理和教练员等人的服务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新增

第五条 关联足球代理人是指所属同一法人代理人或所属的不同法人代理人存在相同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关系或为近亲属、特殊关系人;以及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对足球代理服务的收入或利润进行分配的足球代理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与球员代理活动有关的代理人、球员、 足球俱乐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足球代理服务,以及从事足球代理服务的委托人以及代理人

第五条 代理人应当忠于宪法、法律以及足球行业各项规则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转会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人应当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

第七条 代理人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及足球行业各项规则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转会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人应当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观。

新增

第八条 足球代理服务的委托人、代理人及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守足球代理服务制度的以下 核心目标

(一)保持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的稳定性。

(二)鼓励培养年轻球员。

(三)促进精英足球和草根足球的协同发展。

(四)保护未成年人。

(五)保持竞争的平衡性。

(六)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第七条 中国足协是球员代理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审核经会员协会初审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组织培训和考试, 实施代理人的注册管理、证书暂扣、吊销以及处罚等。

第九条 中国足协是足球代理活动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球员转会制度的核心目标。 中国足协监管的目标及措施主要包括:

(一)制定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标准,提高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确保代理人以统一适用且公平合理的价格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避免利益冲突,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财务和行政透明度。

(五)保护缺乏足球转会相关经验或信息的球员。

(六)加强球员、教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稳定性。

(七)防止权利滥用,禁止投机行为。

第九条 如果球员和俱乐部未使用代理人的服务,须在球员转会协议、工作合同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 不聘请代理人的情况下进行谈判并达成交易。在此情形下亦应在相关的转会协议或工作合同中 明确载明

第八条 在选择和聘用代理人的过程中,球员和俱乐部应谨慎行事。球员和俱乐部 可进行尝试性合作,确保代理人在正式签署相关声明以及代理协议后有效地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执行协议的稳定性。尝试性合作期不得超过半年,同时双方也应签署尝试性合作备忘录。

第十一条 代理人 只有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后,才能为委托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

只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代理人方可以接触潜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以提供代理服务。

第九条 如果球员和俱乐部未使用代理人的服务,须在球员转会协议、工作合同等文件中载明。

第二章 代理人的申请、考试与注册(第11-20条,共10条)

第二章 代理人的申请、考试与注册(第12-28条,共17条)

第六条 代理人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

1.对于自然人,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2.对于法人,其法人代表或至少一名雇员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通过与自然人代理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而成为法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与自然人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新的劳动合同提交至中国足协,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将离职证明或解约协议提交至中国足协,相关文件上须有双方签字。若法人不再与任何自然人代理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则该法人代理人自动失去从事代理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的法人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足球代理活动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并按规定完成年度注册。

第十一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持有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未在行业处罚期内(足球行业或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业)。

(四)经本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服务单位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初审合格。

(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 (代理人取得代理资质后的整个代理期内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六)本人承诺遵守中国法律、国际足联、亚足联以及中国足协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签署《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十一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持有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未在行业处罚期内(足球行业或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业)。

(四)经本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服务单位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初审合格。

(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 (代理人取得代理资质后的整个代理期内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六)本人承诺遵守中国法律、国际足联、亚足联以及中国足协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签署《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代理人资格即表示申请人同意遵守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代理人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未在其申请中作虚假、误导或不完整的陈述。

(四)未在行业处罚期内(足球行业或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业)。

(五)无犯罪记录。

(六)从未因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行业行为规范而被任何包括体育管理机构在内的监管机构处以2年以上的停赛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七)在提交代理人资格申请前的2年以内,从未提供未经许可的足球代理服务。

(八)不存在本人或通过其他主体代为持有俱乐部、培训机构 或足球组织任何权益的情形。

(九)在提交代理人资格申请前的5年内未担任已宣布破产、 进入破产管理和/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或未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或失信被执行人。

(十)在提交代理人资格申请之前的1年内没有在代理、组织或开展体育博彩活动的任何单位、公司或组织中持有任何权益。

(十一) 除在代表代理人利益的行业组织任职或兼职外,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没有任职或兼职。

(十二)申请人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以及中国足协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并签署《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承诺书”)。

(十三)经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员协会初审合格。

上述条件在取得代理人资格后仍需持续满足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最终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培训与考试定期举行,考试日期、地点及相关要求将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最终审核,符合条件者可以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日期、地点及相关要求 将以中国足协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方式和题目由中国足协确定。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包括项选择、填空、简答、 翻译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现行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相关规则及规定等,其中以注册、球员身份及转会、代理人规定相关内容为考核重点。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外语能力。

第十六条 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方式和题目由中国足协确定。考试形式为统一笔试,题型包括选择、 判断、填空、简答、 论述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行国际足联、亚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相关规则及规定等,其中以注册、球员身份及转会、代理人规定相关内容为考核 重点。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外语能力。

第十四条 考试未通过者,再次申请参加考试。考试违规和作弊、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累犯者终身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代理人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再次申请参加考试。考试违规、作弊或提供虚假材料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申请人再次违反前述规定的,终身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人按如下程序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

(一)自然人代理人注册

1.到本人所在地(须与提交培训报名资料时一致)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

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注册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注册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服务处所证明(如需要);

2.向中国足协提交经初审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理人注册

1.法人代表本人到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

提交注册表、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理人公司员工名册》(见附件三);

2.向中国足协提交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雇主要员工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人按如下程序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

(一)自然人代理人注册

1.到本人所在地(须与提交考试报名资料时一致)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注册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注册表”)、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如需要);

2.初审通过后,向中国足协提交经初审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理人注册

1.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公司注册地会员协会进行注册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注册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足球代理人公司员工名册》(见附件三);

2.向中国足协提交合格的注册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聘主要员工的信息 资料。

第十六条 代理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自然人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缴纳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且本款项只能由自然人的本人账户向中国足协指定账户缴纳,不得由他人代缴。代理人自愿放弃或被终止代理人资格的,可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

书面申请须写明申请退还的理由、详细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签字,并同时退还代理人资格证。中国足协在收到代理人书面申请十二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本人银行账户。代理人资格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代理人管理施行保证金制度。自然人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缴纳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且本款项只能通过自然人的本人账户向中国足协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不得由他人代缴。代理人自愿放弃或被终止代理人资格的,可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

书面申请须写明申请退还的理由、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及本人签字,并同时交还代理人资格证。中国足协在收到代理人书面申请12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本人银行账户。代理人资格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将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将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

第十八条 资格证 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中 每两年须参加一次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资格证将被公布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完成 年度注册。未能按规定完成年度注册的代理人,将自动丧失 代理人资格,其资格证将被宣布失效。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应当 定期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训的,将 不予年度注册

新增

第二十三条 中国足协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代理人对未成年球员、女子球员等特殊群体提供 足球公益服务,如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 足球公益服务的,将 不予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已取得代理人资格证的代理人进入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工作后,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须向本人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提交放弃代理人资格的申请,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进入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上述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须向本人所在地会员协会提交放弃代理人资格的申请,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三章 其他地区代理人注册、考试、发证(第21-25条,共5条)

与第二章合并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球员代理活动的其他地区代理人(持有非中国大陆地区护照),包括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和未在其他协会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均须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并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进行球员代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际足联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 须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并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提供足球代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资格的代理人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

(一)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护照内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类型须为商务或工作签。

(二)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注册表。

(四)签署承诺书。

(五)交纳代理人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国际足联有效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人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

(一) 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护照内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类型须为商务或工作签。

(二) 有效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三)中国足球协会足球代理人注册表。

(四)签署承诺书。

(五)交纳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的 凭证

第六条 代理人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

2.对于法人,其法人代表或至少一名雇员应取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球员代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向委托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 必须通过获得中国足协代理人资格的自然人提供。

新增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代理人可以通过法人代理人处理其业务。法人代理人聘用的不具有足球代理人资质的员工不得提供足球代理 服务,也不得与潜在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如果法人代理人的授权代表、员工、承包商或其他代表违反本规定,则该法人代理人应对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代理协议和代理费(第26-31条,共6条)

第三章 代理协议和代理费(第29-63条,共35条)

第二十六条 在 球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 球员、俱乐部必须签订有效的书面代理协议。如果 球员未满18周岁,签订代理协议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 足球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委托人必须签订有效的书面代理协议。对于未满18周岁的 委托人,其代理协议的签订 须获得其监护人的 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各方姓名、法人单位名称、代理服务范围、协议起止时间、是否独家代理或指定代理、代理费用、付款方式、签订时间、终止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并由各方签署确认。球员未满18周岁的,其本人和监护人须在代理协议上签署确认。

第三十条 代理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各方姓名、法人单位名称、代理服务范围、代理协议起止时间、是否为独家代理或非 独家代理、代理费用、付款方式、签订时间、 终止和解除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委托人未满18周岁的,其本人和监护人均应在代理协议上签字确认, 缺少监护人或本人签字的代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代理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指纹(个人)。代理人须在合同签署 15天内,将代理合同送至中国足协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依规进行处罚。

删除

新增

第三十一条 代理协议缺乏以下条款之一的,代理协议不成立:

(一)各方名称。

(二)代理协议的起止时间。

(三)代理费用。

(四)是否为独家代理。

(五)各方签字或盖章。

新增

第三十二条 以下自然人或法人 不得与代理人的任何事务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一)委托人。

(二)任何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代理人资格条件的主体。

(三)违反《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18条之二或第18条之三的规定,在与球员注册或转会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中直 接或间接持有权益。

第三十八条 代理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六)在同一次代理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第三十三条 代理人只能为交易中的一方提供代理服务或其他服务,但代理人在交易中为个人和转入单位提供足球代理服务或其 他服务时 经双方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代理人和关联代理人不得在同一交易中为不同委托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或其他服务,但代理人在同一交易中为个人 和转入单位提供足球代理服务和其他服务时 经双方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新增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在提供球员代理服务后达成的交易中, 任何相关的转会或工作合同均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资格证号码和代理人本人的签字

新增

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中 约定的任何关于限制委托人在没有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自主协商或签订工作合同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委托人无需为该等条款承担任何责任。

新增

第三十七条 当代理协议一方 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时,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如期间代理人未能通过中国足协代理人考核并完成注册,代理授权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代理协议的一方可以在对方发生以下情形时 随时解除代理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代理人资格被暂停、终止或取消。

(二)任何一方被禁止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在至少一个完整的注册期内,被禁止注册新球员。

新增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在提供足球代理服务的过程中,任何与未成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接触只能在 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之前的6个月内进行,且该接触只有在 事先取得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

新增

第四十条 代理人 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代理协议仅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方能 生效

(一)代理协议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在代理协议中对委托人的 教育、职业成长规划予以明确

新增

第四十一条 若委托人为 女子球员或各级国家队成员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 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协议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续约,但每次续约期限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 个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的 起止时间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后, 应另行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协议中的 自动 续约条款,或其他任何旨在将代理协议 期限延长的条款均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俱乐部、会员协会或足球组织作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 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代理人可同时与上述委托人就不同代理事项分别签订代理协议, 但须遵守不同交易下的相关协议。

第十条 每一名球员在一个代理协议有效期周期内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办理相关转会工作,在与另一名代理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应当解除前一名代理人的委托关系。在三年内委托代理人的数额总数最不能超过三名代理人。代理人应具有中国足协注册代理人资质,代理授权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如期间代理人未能通过中国足协代理人考核并完成注册,代理授权则自动失效。 球员同时授权名代理人的,一经核实,将提交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

见第三十八条

新增

第四十四条 代理人在 同一时期内只能与同一委托人签署一份代理协议。在与个人订立代理协议前,或拟修改现有的代理协议前, 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并告知委托人应考虑就代理协议的订立与变更 征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同时应取得 委托人书面反馈,其已经取得或决定不接受相关独立的法律意见。

见第三十条

第四十五条 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代理协议中 明确约定代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代理人有权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代 理费。

新增

第四十六条 代理人仅可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代理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方可收取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

第三十条 代理人和球员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代理费付款方式。如果球员及代理人决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代理费,并且该代理人为球员所签订的工作合同期限长于球员与代理人之间所签的代理协议,那么代理人有权在与球员的代理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违约或者侵权除外)继续从该球员处获得代理费直到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四十七条 如果球员与代理人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代理费,并且该代理人为球员所签订的工作合同期限长于球员与代理人 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协议,那么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在与球员的代理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违约或者侵权除外)继续从该球员处获得代理费直到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

新增

第四十八条 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应由委托人直接支付。委托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通过签订合同或以授权第三方的形式支付代理费。

第三十一条 球员代理人应得的代理费需以这个 球员整个合同期内总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四十九条 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代表个人或转入单位时: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为 个人薪酬,该薪酬应为个人固定获得部分,不包括奖金、绩效或签字费等。

(二)代表转出单位时: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为相关交易的 转会费

新增

第五十条 为保护足球代理服务的完整性和转会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委托人类型的不同,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 不得超过本 规定所限定的最高代理费上限

新增

第五十一条 即使提供足球代理服务的 代理人为两人及以上,向单一委托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所收取的 代理费应为固定费用,且 该代理费不得高于在足球交易中提供足球代理服务所需支付的最高代理费上限。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规、中国足球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等,执行如下标准:

(一)代表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应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二)代表俱乐部签入球员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球员雇佣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的10%。

(三)代表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的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此次转会费的10%。

(四)俱乐部应确保与转会有关的费用由一家俱乐部支付给另一家俱乐部,例如转会费、培训补偿或联合机制补偿等费用,绝不允许付给代理人,也不允许由代理人支付。这包括(但不限于)拥有任何转会补偿的分成或球员未来转会价值的分成。

(五)除本条(六)和(八)规定情况以外,应只由代理人的客户向代理人支付费用。

(六)在交易确定后,根据俱乐部与球员的协议,俱乐部可在获取球员书面同意后,代表其向代理人付款,并应符合球员和代理人同意的代理费条款约定(双方应在协议中载明)。

(七)《国际足联章程》定义部分第11点描述的“官员”,其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官员将受到纪律处罚。

(八)如果球员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代理人可以向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通过从事足球活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收取代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代理人代理个人或转入单位的,个人或转入单位应当支付的代理费对于个人年度薪酬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代理费不得超过个人年度薪酬的5%;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代理费不得超过个人年度薪酬的3%。

代理人同时代理个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和转入单位应当支付的代理费对于个人年度薪酬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代理费不 得超过个人年度薪酬的10%;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代理费不得超过个人年度薪酬的6%。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为个人的,其协商的个人年度薪酬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不包括任何付款条件的,转入单位可以与个人达成 协议,由转入单位向其代理人支付该足球交易的代理费。同时该足球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转入单位代个人支付的代理费不得影响代理人对个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质量,代理人与转入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二)转入单位代个人支付的代理费不得高于个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

(三)转入单位不得从个人薪酬中扣除其所支付的代理费。

第五十四条 代理人代理转出单位的,转出单位支付的代理费不得超过转会费的10%。

第五十五条 代理费应在注册期结束并完成转会后支付,并根据工作合同的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每3个月支付一次。个人委托人有权在收到薪酬后再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且该代理费的支付比例可以与收到的薪酬比例相同。工作合同期限低于6个月的,委托人应在协议期满时一次性付清代理费。

第五十六条 除为未成年球员提供签署首份工作合同或后续工作合同的代理服务外,代理人在为未成年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时不 得收取代理费。

第五十七条 如果代理人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在同一交易中同时代理转入单位和个人的,则转入单位支付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应 付代理费总额的50%。

第五十八条 转出单位在实际收到转会费后方需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转出单位应在收到的每一笔转会费后及时通知代理人。

新增

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人无权收取工作合同中尚未到期部分的代理费:

(一)在工作合同到期之前,个人转入到其他单位。

(二)个人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工作合同,且代理人在终止时仍代理个人的。

新增

第六十条 根据个人薪酬确定代理费时,代理费上限的计算不应包括任何有条件的付款。

新增

第六十一条 转会费的计算不应包括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17条或其附件2所产生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应付款项。

新增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代理人或关联代理人在足球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的24个月内为委托人提供其他服务的,应视为该足球交易中足球代理服务的一部分,提供其他服务产生的代理费也应视为该足球交易中足球代理服务所需支付代理费的一部分。

新增

第六十三条 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理人应当向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的委托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且代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不得接触已与其他代理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受约束的委托人,但该独家代理协议2个月内到期的除外。

(三)不得与已经与其他代理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但该独家代理协议将于2个月内到期的除外。

第五章 代理活动的公开与公布(第32-36条,共5条)

第四章 代理活动的公开与公布(第64-69条,共6条)

第三十二条 球员和 (或)俱乐部须向 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公开任何和所有的经双方同意的代理费的所有细节,包括已经支付的或即将向代理人支付的。球员、俱乐部和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应包括确保上述信息和文件的公开不受阻碍的条款,并向中国足协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代理活动信息公布同意函》(见附件四、五)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交易申报表》(见附件六、七)。

第六十四条 球员及俱乐部须向中国足协披露代理费收费情况的所有细节,包括已经支付的或即将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球员、俱乐部和代理人签订的 代理协议中应包括同意向中国足协披露上述信息和文件的条款,并向中国足协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代理活动信息公布同意函》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交易申报表》。

新增

第六十五条 球员及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提供如下信息: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详细资料。

(二)委托人的具体信息、是否为独家代理或非独家代理以及代理协议的起止时间。

(三)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处罚记录(如有)。

(四)涉及代理人的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费金额。

第三十三条 转会协议和(或)工作合同须附上有效的代理协议,便于球员注册。代理人须在任何其涉及的转会协议和(或)工作合同上进行签署。

第六十六条 转会协议和/或工作合同须附上有效的代理协议,代理人须在其提供足球代理服务的转会协议和/或工作合同上进行 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中国足协将按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在专门信息平台上公布所有已经注册的代理人的名单以及由球员和俱乐部分别支付给代理人的薪金总额。

第六十七条 中国足协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注册代理人的名单;中国足协可在官方网站 公布足球相关交易的代理费金额

第三十五条 若代理人被司法调查,中国足协有义务向相关机构提供代理人交易信息。

第六十八条 代理人被国家有关机关调查的,中国足协有义务向有关机关提供代理人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中国足协将根据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球员代理人个人信用或诚信档案。

第六十九条 中国足协将根据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代理人信用或诚信档案。

第六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37-40条,共4条)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0-75条,共6条)

第三十七条 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俱乐部合同期限届满或与俱乐部合同将于六个月内届满的球员接洽、协商转会事宜。

(二)接受俱乐部的书面委托与其它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订转会协议。

(三)接受球员的书面委托与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订转会协议。

(四)合理收取代理费。

(五)俱乐部或球员隐瞒真相且证据确凿,代理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六)法人代理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商业运作,但其雇员只能从事与代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有关的管理性工作。只有具有代理人资格证法人代表或公司雇员有资格签约。

(七)与代理行为相关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代理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足协、亚足联和国际足联的章程、规定。

(二)如实向俱乐部或球员介绍有关情况,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三)为俱乐部或球员解决与代理活动有关的事宜。

(四)收取代理费应向俱乐部或球员开具发票或收据,依法纳税。

(五)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体育管理部门和中国足协对其代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并如实地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凭证、账簿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 在同一次代理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

(七) 在其代理活动的每份文件中,均有双方姓名、签字、印指纹(个人)。转会协议须载有代理人的义务条款。

第七十条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始终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尊重并遵守国际足联、足球组织和中国足协的章程、规定、指令和决定。

(三) 在提供代理服务时避免利益冲突

(四)在提供足球代理服务而产生的协议中,应 记载代理人的姓名、资格证号码、签名和委托人姓名

(五) 始终满足代理人资格要求

(六)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 培训

(七)完成中国足协要求的 足球公益服务

(八)遵守 持续披露和报告义务。

(九)立即向中国足协 报告任何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国际足联、 亚足联、中国足协规定的行为。

(十)收取代理费后应当向俱乐部或球员开具发票或收据,并依法纳税。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体育管理部门和中国足协对其代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并如实地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凭证、 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新增

第七十一条 代理人不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 代理人资格应自动暂停

(一) 持续满足代理人资格要求。

(二) 按期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

(三) 完成中国足协要求的足球公益服务。

(四)遵守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通过诋毁其他代理人或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招揽业务。

(三)诱导正在履行合同的球员违反合同条款。

(四)向俱乐部或球员收取代理协议以外的费用。

(五)向俱乐部或球员隐瞒与代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六)代表球员向俱乐部索要签字费、住房、私人用车或其他财物等。

(七)伪造、涂改、买卖《转会证明》、《转会协议》等文件和凭证。

(八)采取显失公平、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来促成转会。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代理人、俱乐部、球员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十)采用承诺给予相关人员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十一)故意在委托人与其所属俱乐部之间制造纠纷。

(十二)就代理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十三)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七十二条 代理人不得从事或尝试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诱导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工作合同或违反工作合同中的义务。

(二)直接或间接地向包括但不限于与足球代理服务有关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或足球组织的任何官员、员工或与该代理人签订的 代理协议相关的个人(或该个人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 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利益

(三)向委托人隐瞒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委托人披露利益冲突;或未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报价。

(四)通过向委托人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等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规避本规定的代理费上限

(五)接受与球员在俱乐部之间的转会有关的转会费、培训补偿或联合机制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 第18条之三所述的任何权利。

(六)违反《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18条之二或第18条之三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 中定义的过桥转会,或拥有与球员注册或转会相关的任何权利。

(七)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本规定。

新增

第七十三条 关于披露和报告,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向委托人 提供书面报价

(二)应委托人要求,向其提供相关代理协议或与其他服务相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副本、工作合同副本或与足球代理服务相关的其 他 书面文件,及代理人收取的与交易相关的任何种类的 收费明细

(三)应委托人要求,向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足球组织和/或国际足联的相关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条 球员、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凡有球员代理服务需求的俱乐部只允许与球员本人或通过已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代理人接洽。

(二)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向球员隐瞒有关事项,不得对球员采取诱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三)俱乐部应直接向有关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不得通过代理人中转或作为酬劳付给代理人。

(四)俱乐部和球员在支付代理人的代理费时,应索要发票或收据。

(五)球员必须寻求已注册的代理人为其提供转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聘请代理人提供足球代理服务。

(二)应根据代理协议、工作合同和转会协议,按照本规定的方式及时向代理人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三)在签署相关代理协议之前,应确保代理人已获得中国足协代理人资格。

(四)应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足球组织和/或国际足联的相关机构提出的与代理人有关的请求进行合作。

(五)可要求代理人提供费用明细表,详细说明该委托人和/或与该委托人相关的全部收支情况(包括所有报酬、费用和开支)。

(六)俱乐部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的14日内, 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际足联转会匹配系统(TMS)。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TMS 要求的俱乐部参与国际交易的信息;相关代理协议的修订或终止;除代理协议外,所有与代理人签订的其他协议记载的信息、费用支付信息及TMS中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七)应立即向国际足联、足球组织或中国足协 报告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新增

第七十五条 委托人及官员 不得参与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任命无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提供足球代理服务。

(二)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要求代理人 提供任何不正当的金钱或其他利益

(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代理人(或该代理人的任何近亲属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人) 提供或寻求提供任何形式的对价或承诺, 但约定的代理费除外。

(四)会员协会、俱乐部和足球组织 限制个人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五)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实施 规避本规定要求的代理费上限

(六)在法人代理人或足球代理业务中拥有权益。

(七)会员协会、俱乐部和足球组织直接或间接 诱使、胁迫个人违反其与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八)未能立即向中国足协报告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允许代理人拥有在足球代理服务中的正当权益之外的权益。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41-42条,共2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76-77条,共2条)

第四十一条 与代理人活动有关的争议,球员、代理人和俱乐部可根据中国足协章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将争议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解决。 凡按中国足协要求备案的协议或合同将被受理。

第七十六条 与代理人活动有关的争议,球员、 教练员、俱乐部、 足球组织、会员协会及代理人等 应当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足协章程,将争议提交至 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进行解决。

第四十二条 与本办法有关仲裁案件的受理应参照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删除

新增

第七十七条 对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 处理结果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的,可以依法 向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除外。

第八章 罚则(第43-49条,共7条)

第七章 罚则(第78-93条,共16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章程、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代理人、球员、俱乐部都将受到处罚。

第七十八条 任何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章程、规程及相关规定的球员、 教练员、俱乐部、 足球组织、会员协会、代理人等都将受到处罚。

新增

第七十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球员转会,由中国足协 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但此规定不影响国际足联、亚足联有关处罚在国内的执行,其中包括在中国足协注册和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从事国际和国内转会的代理人。

第八十条 涉及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球员转会的 违规行为,由中国足协进行处罚;但此规定不影响国际足联、亚足联有关处罚 在国内的执行,其中包括在中国足协注册和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从事国际和国内转会的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俱乐部或球员只能使用中国足协注册的代理人进行代理业务,对于违规使用非持证代理人的,以及球员同时授权名代理人的,一经核实,将提交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

删除

新增

第八十一条 未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 从事足球代理活动时受本规定管理,违反本规定的将参照相关条款 从重处罚

新增

第八十二条 代理人违反第十四条(三)至(十一)款的规定, 应当处以 取消代理人资格的处罚。

关联:第十四条 申请代理人资格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对代理人的处罚 如代理人违反本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可给予代理人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如不缴纳罚款,将从保证金中扣除;被扣除后应15天内将保证金补齐)(三)暂扣证书一年。

(四)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书,取消注册资格。 (五)停止参与足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行。

只有中国足协可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一旦中国足协决定暂扣或吊销资格证,应对有关会员协会发出通知。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人代理人应当被处以警告、 通报批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被处以警告、 通报批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消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处以取消代理人资格处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签订或诱使委托人签订阴阳合同或收取过高签字费的,代理人应当被处 以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人资格。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暂停代理人资格的,如无正当理由,代理人未能在代理人资格被自动暂停后的 60 日内纠正其违规行为的,其代理人资格将被取消,代理人资格证一并注销。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被暂停代理人资格的,如无正当理由,代理人未能在代理人资格被自动暂停后的 12个月内纠正其违规行为的,其代理人资格将被取消,代理人资格证一并注销。

第四十八条 对球员的处罚

如球员违反本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可给予其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赛。

(四)取消转会资格。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停止参加足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行。

对主动提供相关代理人违规行为证据线索的违规球员,可考虑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俱乐部的处罚

如俱乐部违反本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可给予其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制转会名额和(或)禁止转会。

(四)扣分。

(五)降级。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并行。

对主动提供相关代理人违规行为证据线索的违规俱乐部,可考虑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六)、(七)、(九)款的,球员、 教练员应当被处以警告、 通报批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赛的处罚,俱乐部应当被处以通报批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限制转会的处罚, 会员协会应当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九十条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

新增

第九十一条 被 处以取消代理人注册资格处罚的, 24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代理人

新增

第九十二条 被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处以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代理人将 自动失去在中国足协的代理人资格,代理人 资格证将被公布失效。

第四十五条 对处罚结果有争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程序申诉。

第九十三条 对处罚结果有争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程序申诉。

第九章 附则(第50-51条,共2条)

第八章 附则(第94-96条,共3条)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删除

新增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数字,“以上”、“以下”、“低于”、“内”、“以内”包含本数,“高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2016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足球字〔2016〕188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增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球员代理人资格 继续有效,但需在本规定颁布后 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培训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 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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