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涨价后降价、“货不对板”……遇到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11次阅读

随着11月11日的临近,各大电商平台陆续拉开了“双11”购物节的帷幕,一些消费者已经或者正待开启“买买买”模式。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监管力度加大,网络消费环境逐步优化,但网购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记者结合近几年“双11”消费维权及消费者投诉情况,邀请西安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林瀚为消费者解答“双11”的相关问题。

问:“双11”期间,线上线下市场随处可见“巨惠特卖”“全年最低”的宣传标语。但实际上,一些商家的促销价格未必真实惠,有的商家使用的是“先涨后降”的套路,有的商家设置各种花式“买赠”,商品实际到手价格与平时并无差别,甚至还可能是全年最高。此种行为,涉及欺诈吗?

答: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没有正当的成本增加等原因,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若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要求退款,也可以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商家并索赔。

问:当前,直播带货火热,但一桩桩带货主播“翻车”事件引发了不少消费者的吐槽。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如果发现“货不对板”,应如何处理?

答:虚假宣传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网购商品与宣传不符时,消费者应及时保存商家宣传页面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并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或退款等。如商家拒绝处理,可以向平台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家一般指商品购买链接中的店家,消费者要找对商家才能更好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双11”促销期间,部分消费者大量囤积商品,但整理商品不及时,超过“七天无理由”才发现商品有退货需求,这时还能退货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记者 李子言)

转自陕西日报

来源: 群众新闻网

正文完
 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