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公布食品安全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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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1月11日,记者从该局获悉,近日,该局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5月3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对清江浦区某面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面馆库房货架上的圆形透明塑料打包盒内存有疑似为亚硝酸盐的“黄白色颗粒物”,经现场快检确认为亚硝酸盐。

​淮安公布食品安全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并委托疾控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调味品、菜品及顾客生物样本实施抽检。经检验,菜品及生物样本中检出了亚硝酸盐,且含量均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当事人曾购进过亚硝酸盐用于自制卤猪头肉,用过后将其放置在库房内货架。5月31日中午,因烹饪菜肴的白糖用完,该面馆厨师胡某误将库房内货架上颗粒物(亚硝酸盐)作为白糖烹制了1份干锅花菜、1份软兜长鱼、2份鱼香肉丝盖浇饭供顾客食用,导致7名顾客食用后身体均发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使用亚硝酸盐制作的菜肴货值金额为123元,违法所得为123元。

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主要作为防腐剂和护色剂用于腌腊肉、酱卤肉及肉罐头等制品,其外观与食盐和白糖极为相似,容易被误用。

“亚硝酸钠是食品添加剂中毒性较强的物质,必须按规定使用,超量或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面馆将亚硝酸盐存放在厨房的库房内且未做明确标识,反映了该店在食品原料管理、分类标识及风险防范方面存在漏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扣押的亚硝酸盐、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某仓储服务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案同样引人关注。

2024年5月29日,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依法对淮安区宋集乡某仓储服务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猪头1148.5千克和猪皮127.5千克,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猪头及猪皮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上游供货单位以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猪皮300千克,以2.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4年5月19日、2024年5月28日从上游供货单位分别以14.8元/千克和1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猪头2718千克和278.5千克,分别以15.8元/千克和12.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猪头和猪皮时,未索要检疫检验证明等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猪皮172.5千克、猪头1848千克,上述猪皮和猪头货值金额合计47175.65元,违法所得29629.65元。上述肉品经抽样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尽管经检验这些猪头和猪皮符合卫生标准,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索要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意味着进货乃至销售过程中,食品来源的安全性未经有效确认。而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可能携带病菌或寄生虫,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肉类产品检疫检验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猪头、猪皮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王中华 周守西 秦丽茗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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