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杨法官,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的医疗文件,应在抢救结束后多少时限补记?”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11月15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杨晴雯受邀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结合审判实际,开展以“医疗纠纷法律知识与风险预防”为主题的宣传讲座。本次讲座系金凤区法院“源头化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活动第三场,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开展,该院本部医务工作者在场参加讲座,该院西夏分院、眼科医院及宁南医院院区设置视频同步分会场。
为使得本次讲座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讲座前,杨晴雯为听课医护人员印制并发放了涉及医疗侵权的相关法律学习资料。讲座中,她结合近年来金凤区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剖析了当前该类纠纷的常见诉因、审理现状及案件背后根源性问题等,引导医务人员要规范日常医疗诊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讲座内容丰富,语言生动,获得医务工作者一致肯定和好评。
此前,金凤区法院民三庭在履行审判职责中发现,医疗损害虽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是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医患矛盾难以平衡,社会关注度较高。民三庭医疗纠纷专业合议庭法官分析认为,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不仅要处理案件,更要以法治力量引导构建良性的医患关系,因此,决定积极以宁夏法院“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为抓手,着手开展“源头化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活动,提升医疗损害纠纷合议庭审判能力,加强与医疗行业的沟通交流,扎实推进医疗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下一步,金凤区法院将深入开展“源头化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活动,调研医疗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开展医疗损害普法宣传,定期推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专题讲座,推动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联席会议常态化,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我区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