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不良资产标准古代专门针对女犯人的刑罚,一共五种,最后一种看着就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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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5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办法》共计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风险“防火墙”作用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其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规范业务流程,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办法》细化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了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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