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晚报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早教培训机构退费纠纷,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机构退还钱款。
2017年12月,翁女士为孩子在某早教机构报名培训课程。2018年,翁女士又为孩子囤了一个课包,折后价18360元(含注册费360元)。2019年至2022年,机构多次接到相关部门暂停线下办学的通知,致此,翁女士囤的课包始终未启用。直到2022年末,线下授课恢复正常,但翁女士的孩子已超过早教年龄。翁女士与该早教机构协商退费事宜,却被告知投资人已变更,无法退款给她。翁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早教机构退还培训费18360元。
鼓楼法院调查发现,翁女士案涉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12月18日,课包内课时未消耗。法院认为,翁女士与早教机构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线下授课暂停,翁女士的孩子未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已过早教适龄期,现翁女士对于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最终法院判令早教机构向翁女士退还18000元培训费。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文俊 林倩)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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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