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40年来,现行宪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如何看待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体现的科学性和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宪法发展中是如何遵循这一规律的?针对这些问题,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毛泽东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明确提出来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搞宪法是搞科学”,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于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规范功能和制度作用一直予以高度重视的具体明证。
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曾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指出宪政的本质就是民主政治,并且肯定了资产阶级宪法在历史上的合理性和进步性。他强调: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围绕着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毛泽东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重要特征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
因此,我们的宪法比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的宪法优越于他们。对于宪法自身的规律来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明确反对“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的观点。认为“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在以往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性中,最高性、根本性、权威性、原则性等特性被研究得较深入,但宪法的科学性研究得不够深入。
△1954年1月,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图为毛泽东在修改宪法草案。
正是有了毛泽东同志科学地对待制定宪法的态度,才有了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基本制度的稳定运行,为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的中国梦奠定了重要的宪法基础。
毛泽东同志关于“搞宪法是搞科学”的严谨审慎的法制建设态度对于我国历次宪法的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工作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1954年宪法制定后,由于“文革”“左”倾错误的影响,先后于1975年和1978年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但由于这两部宪法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因此,都因为缺少生命力而只存在了非常短暂的时间。1982年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按照严谨、科学的态度来制定宪法,至今无需全面修改,这充分反映了1982年宪法的“科学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予以了充分肯定,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理论命题和价值判断。
为了维护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宪法实施和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制度化处理,对于确实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方式来使得宪法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又遵循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建国初期就已经明确坚持的“搞宪法是搞科学”的态度,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非常谨慎地提出了2018年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
关于如何在宪法修改中坚持“科学”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
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此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做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保障。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关于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要讲话不难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了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过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了“科学立法”和实事求是、从群众路线出发的“法治精神”,使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建国以来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观念、思想认识和政策主张保持着内在的理论逻辑的高度一致性,科学和完整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观,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领域的重要理论主张,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继承性、连续性、稳定性。
从科学立法的角度来把握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性,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宪法实施奠定了扎实可靠的价值依据和制度基础。正是有了“搞宪法是搞科学”这一尊崇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宪法精神的指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才获得广泛认可和被尊重的认知基础和社会环境。
本文节选自《领导文萃》2023年4月上“高端访谈”栏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本文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特约记者 | 京雨
责任编辑 | 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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