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8月21日电 (记者 杨泽坤)对于食品安全中“知假买假”的赔偿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最高法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在连续购买索赔的情形下,《解释》规定应按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情形,《解释》明确,购买者连续购买后一次起诉还是分次起诉,保护范围是一样的,若如果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
来源:中国日报网
正文完
发表至: 生活百科
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