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2月5日发布公告称,《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乱象作了刚性规定。
在生产环节,条例明确防篡改要求,规定生产用于广州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出厂前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在销售环节,条例明确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条例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违反上述条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上述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通行环节,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记者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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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